以舊換新是否可以按照差額繳納增值稅

對方應按 78000 開具發(fā)票,而非按照 70000 開具發(fā)票。

根據(jù)財稅字199674 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即可以按差額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但是,根據(jù)國稅發(fā)1993154 號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即,對方銷售的為洗地機,應按銷售新貨物的價格確定銷售額,而非按照差額確定銷售額。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除金銀首飾可以按實際收取的差價確認收入外,其它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均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即全額計稅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同時收取舊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 號)

二、計稅依據(jù)

(三)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 號)

一、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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