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房產稅)

  有一批非中央空調,03年安裝,沒有單獨做固定資產,和廠房一起轉固,繳納了房產稅。現(xiàn)在這批空調報廢,以新購空調價值作為報廢原值,把廠房部分報廢,扣減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這樣做對嗎?

  答:根據(jù)描述,非中央空調原則上屬于房屋附屬設備或者配套設施,發(fā)生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把新購入設備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以扣除原來購入的價值,建議按照原來購入非中央空調票據(jù)價格作為扣除價格,如果無法找到相關票據(jù),建議按照購進非中央空調同期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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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jīng)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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