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算構筑物還是設備?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已更新)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其中,最新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規(guī)定,儲油罐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做分析。如果屬于3030000石油和化學工業(yè)專用設備類的儲油罐,那么屬于設備;如果屬于1030000構筑物中工業(yè)生產用池、罐,那么屬于構筑物。

  由于貴司儲油罐屬于在地面興建的儲罐,并且用于工業(yè)生產,故,屬于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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