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個人開具發(fā)票相關問題?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第二條規(guī)定,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

  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貴司給個人開具發(fā)票時,以其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發(fā)票中的納稅人識別號一欄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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