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收到實繳資本時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稅發(fā)199425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按照記載資金的賬簿繳納印花稅時,其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

  您所提及的一般企業(yè),是因為在收到投入資本金時,需要確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所以需要按照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而合伙企業(yè)對于注冊資本沒有要求,其投資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資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因此,合伙企業(yè)在收到實繳資本時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特別提醒,由于合伙企業(yè)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業(yè)可能會將收到的實繳資本計入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這種情況就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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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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