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綠化養(yǎng)護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 11 號)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yǎng)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28 號規(guī)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的規(guī)定,生活服務中包括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綜上,貴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的綠化養(yǎng)護服務,免征增值稅;在此期間之外提供的綠化養(yǎng)護服務,應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 6%。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2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號)規(guī)定的稅費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fā))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提供的綠化養(yǎng)護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絡侵權聯系刪除)。我們專業(yè)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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