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材料入庫尚未取得發(fā)票,是否可以暫估進項稅額?

   根據(jù)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款第4點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驗收入庫時,尚未取得發(fā)票的,允許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xié)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但是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

  因此,貴司購進材料入庫后,如果尚未取得發(fā)票,允許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xié)議上的價格暫估成本,但是不得同時對進項稅額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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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chǎn)或接受勞務等業(yè)務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xié)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jīng)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chǎn)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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