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丟失,是否可以退還車船稅?

根據(jù)《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因此,貴司可以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月份起至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相關規(guī)定:
《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 12 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shù)。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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