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內是否允許住房貸款利息專與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同時?

根據(jù)國發(fā)〔2018〕41 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由于貴司的該名員工在 2020 年 7 月之前已經(jīng)享受了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因此,2020 年下半年不允許再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相關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8〕41 號)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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