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于結構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有沒有相關認定哪一種需要繳納,如果需要繳納,是作為不開票收入繳納嗎?

答: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規(guī)定,如果結構性存款在合同中約定保本,取得結構性存款持有收益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購入所列示的A產品取得的收益,需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結構性存款產品為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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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yè)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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