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何做納稅調整?

請教一下,我們公司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比如公司把市場價500元,成本400元的產品贈送給客戶,會計做帳是把400元計入銷售費用,同時按500元作為視同銷售交了增值稅。

那么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調整?是增加收入500元,成本400元,銷售費用是否也應按公充價值調整為500元?

答:根據描述,將自產的貨物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及企業(yè)所得稅應視同銷售,但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所以會計上不確定收入,相關的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464

貸:庫存商品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4

就該事項,企業(yè)在做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整,同時調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終所得稅額調增100元。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一、除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企業(yè)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一)企業(yè)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yè)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四條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當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yè)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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