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代理進項稅額抵扣

我們與代理商簽訂月結賬戶,以代理商實際墊付金額的1%收取服務費。例如,我司上個月共花費機票款10000元,手續(xù)就是100元,對方給我們開具101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我們可以進項抵扣的金額是10000元對嗎?服務費是不可以抵扣的對嗎?代理商給我們開具普票,我們也是可以入賬的對嗎?

答:會員您好,如貴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話,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但可以辦理入賬。針對目前最新的《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建議貴公司與代理商簽訂合同時說明,代理企業(yè)提供兩份票據(jù):一份是航空公司出具的行程單,一份是代理商按自己收取的代理手續(xù)費開具的專用發(fā)票,這樣貴公司行程單可以按照最新要求,按照9%抵扣進項稅,同時手續(xù)費也可以根據(jù)代理商開具的專票抵扣進項稅額。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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