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彌補事宜

2016年虧損(查賬征收),2017年改成核定征收,2018年又變成查賬征收,2016年的虧損,這期間是否可以正常彌補?

答:針對您提出的問題,各地稅務局(如廣州、江蘇、四川和天津)都有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fā)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nèi)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xù)計算彌補年限。所以請貴公司根據(jù)自身情況查找當?shù)匚募?guī)定,并做好跟主管稅務機關的進一步溝通工作。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地稅發(fā)2008173號)

第五章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的銜接

第二十一條由核定征收方式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虧損和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的費用,不得在查賬征收年度結轉(zhuǎn)彌補或稅前扣除。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彌補。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fā)生虧損年度

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nèi)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xù)計算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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