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會發(fā)放獎品應如何賬務處理?

  企業(yè)辦年會獎品賬務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理解,將商品用作抽獎的行為屬于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相應賬務處理建議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相應貴司也需要在企業(yè)所得稅上視同銷售,在匯算清繳中做“視同銷售”處理。

  另提醒:員工取得的現(xiàn)金及實物獎勵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_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

  第二十五條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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