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之間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A.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合同貼花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由于集團公司以及甲、乙公司均不屬于金融組織,故,同屬于總集團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列舉需要交納印花稅的范圍。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綜上,甲公司將自用資金借給乙公司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B.根據上述規(guī)定,集團下的甲公司屬于統(tǒng)借方,需要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那么銀行與統(tǒng)借方甲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和銀行及金融組織簽訂的貸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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