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無償移送材料涉稅問題?

  我們是總公司,有一家分公司于以前年度調用了總公司從供應商處購買的材料去用,應該是屬于總公司銷售材料給分公司吧?但是當時總公司沒有開票也沒有確認收入,現(xiàn)在跨年度發(fā)現(xiàn)問題,是否能直接在當前補開增值稅發(fā)票,正常交稅?如果不能,請問要怎么處理好?

  答:總公司將材料無償提供給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或者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材料且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fā)票,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若納稅義務已經發(fā)生,但未進行納稅申報的,需更正所屬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納稅申報表,并對未申報的稅款進行補申報,對于逾期未申報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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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ㄆ撸┘{稅人發(fā)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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