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款項的未確認融資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支付款項的未確認融資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支付款項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是要折舊分期扣除的,不能計入財務費用稅前扣除的。稅法規(guī)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guī)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應調整增加折舊額,不得在計入的`財務費用`中稅前直接扣除,相應的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可見,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與稅法的規(guī)定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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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

  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第四十七條(二)規(guī)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guī)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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