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稅2005181 號第一條以及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凡是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等,只要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擋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等,均應繳納房產稅。其中,對于地下建筑,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因此,如果地下建筑物能夠具備房屋功能,那么仍然需要繳納房產稅。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3. 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相關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為您復制好微信號,點擊進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