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現(xiàn)在叫什么)

金融資產(chǎn)可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1和2小編都整理過相關的知識,3很簡單,那么什么是4呢?

簡單來說:確定不是(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外的金融資產(chǎn)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相對于其他金融資產(chǎn),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chǎn)在市場上沒有報價并且它的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和準確計量。

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的會計處理有一些類似之處,但是也有不同。(1)初始計量,都按公允價值計量,但相關交易費用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來說,應計入初始價格,而不計入當期損友。(2)資產(chǎn)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當期損益,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還應注意:

(1)企業(y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時支付的價款包含已經(jīng)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時,應計入應收項目。

(2)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

(3)處置該金融資產(chǎn)時,取得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原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要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4)如果符合條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也可重分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但是一旦歸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就不能再次進行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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